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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邹钧孟请求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2009-01-10字体:【

2009 1 5 日余姚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余姚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等有关规定,余姚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邹钧孟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职务,报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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