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9 年 1 月 5 日余姚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 及 《 余姚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 等有关规定,余姚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邹钧孟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职务,报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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